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中学生拉椅子致同学严重受伤的民事案件。案件中,初一年级的学生小杰趁同班同学思思起身说话时,偷偷将其椅子向后拉,导致思思严重受伤。思思的父母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起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学校无责,要求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及其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案例中了解到,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小杰(化名)趁同班同学思思(化名)起身说话时,偷偷将其椅子向后拉,致其严重受伤。事后,思思父母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无责,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赔偿10万余元。
据法院发布消息,2021年9月某天午休时,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其座位时,“玩心”突起,偷偷将她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椅子,着地不起,同时感到头部疼痛、看东西模糊。
随后几天,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其间,小杰父母向其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
最终,由于思思父母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以思思的名义将他们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通过诊断证明书、相关鉴定、医嘱病历可以证明,思思出现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而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 这一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小杰应承担思思由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
由于小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他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至于校方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事发时为午休时间,虽然每层楼仅由一名教官管理,但中学生入学时均已年满12周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并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及陪思思就医。
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