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万买基金亏近29万,法院终审判决!
日前发布的一份终审判决书公开了一起基金理财纠纷典型案例。
一位年过70的投资者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累计投入152万元购买多只基金产品,持有不到两年时间,亏损近29万元,持有收益率接近-19%。于是她将作为渠道方的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支行因未尽审慎告知等法定适当性义务导致其产生的财产损失。
据悉,这位年过七旬的投资者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累计投入152万元购买了多只基金产品。然而,在持有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她亏损了近29万元,持有收益率接近-19%。这一损失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沉重的,更不用说对于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
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该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购买、赎回基金的风险,其自主购买、赎回案涉基金,因此造成的亏损应自行承担。
投入150多万买基金
亏损近19%
根据判决书相关信息,2020年8月4日,出生于1947年的高某霞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进行个人客户风险测评,评定为C3平衡型:中等风险承受能力,即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中等,在任何投资中,为获得一定的收益,愿意承受市场平均风险和一定程度的本金损失。
2021年4月22日,高某霞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购买36万元某“价值臻选混合”基金;同年6月23日,高某霞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分别购买80万元某”优质企业混合A”基金和36万元“慧投组合申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