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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强奸13岁少女获刑 致其重度抑郁多次自杀、失明【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06 01:42: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32

近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书,90后男子强奸13岁少女,致其重度抑郁,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赔偿6295.85元。

一男子强奸13岁少女获刑 致其重度抑郁多次自杀、失明

判决书显示,贺某某(原告),女,生于2009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白某某(被告),男,生于1994年9月,汉族,本科文化。

贺某某诉讼请求:2022年6月,白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贺某某聊天,后以金钱引诱贺某某见面。7月14日,白某某将贺某某哄骗到延川县城市广场某室,明知贺某某未满14周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延川县人民法院以白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9个月。

白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贺某某患重度抑郁症、焦虑症,多次到延安、西安等地治疗,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花费数万元。

贺某某整天精神恍惚、孤言寡语,多次自杀、失明,无法正常生活,已休学在家,母亲辞去工作,陪伴在其左右。

贺某某一直靠药物及心理康复治疗,需要巨额资金,现要求白某某赔偿治疗费10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白某某辩称:自己犯下错误,在监狱服刑改造,心里很后悔。自己的公职已被开除,没有工资收入,无法满足贺某某的诉讼请求。家里只有父亲,其年龄已大,无能力赔偿。

法院认定,贺某某多次到医院治疗,花费检查费、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共计6295.85元。

法院认为,白某某与未成年的贺某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给贺某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贺某某花费的检查费、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白某某应当给予赔偿。

贺某某要求白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是刑事案件发生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据相关规定,侵权人已受到刑法处罚,其只应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故该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贺某某检查费、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共计6295.85元。驳回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白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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