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歌星的代理律师则向法庭提出了某歌星的演唱歌曲,是由经纪公司和晚会主办方指定,歌星本人对刀郎提出的诉讼要求不予接受。当法庭要求某歌星代理律师提某歌星和主办方及经纪公司商业演出合同时,这位歌星的代理律师表示暂无法提供。
原告刀郎方提交了相同案件法院判决案例:由演唱者本人负责侵权演出的主要责任,由主办方负责侵权演出的连带责任。双方律师争辩激烈,法院未当庭宣判。
记者釆访了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律师王国华,他表示,《2002年第一场雪》、《西海情歌》是传唱很广的音乐作品,刀郎是该部作品的词曲作者及原唱表演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刀郎对该部作品依法享有表演权等完整的著作权。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