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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子纵火致9死,法院认为无辜死者非其“故意”所为改判无期【最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26 00:47: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36

台男子纵火致9死4次被判死刑,却因“他最想杀的人没死”改判无期

【环球网报道】据台湾联合新闻网25日报道,台湾一名男子李国辉6年前在中和出租公寓纵火造成9人死亡5人受伤,一审至更二审(发回重审)四度被判处死刑,更三审则认为李国辉想杀的人没死,无辜死者是“不确定故意”而丧命或受伤,改判无期徒刑。台“最高法院”认为更三审的判决没有违误,全案定谳(定案)。

台男子纵火致9死,法院认为无辜死者非其“故意”所为改判无期

报道称,缅甸华侨李国辉到台湾20余年,本案前就犯过放火罪被判刑。2017年11月初他和友人合租房屋,同月22日凌晨1时许,幻觉听到陈姓友人以蓝牙播放声音取笑、挑衅、责怪、侮辱他,并感觉听到陈在谈论伤害自己一事,在公寓三楼通往四楼的楼梯平台杂物处泼洒汽油并点火,瞬间引发大规模的火势,9人葬生火海,陈等人逃生。

李国辉后逃离现场,为规避警方追查,随手拿路旁的衣服变装,并将作案时穿的蓝色迷彩短袖上衣弃置路旁,警方调阅现场监视画面,拘捕李到案,一审、二审、更一审、更二审四度判处其死刑。

报道称,更三审认为李国辉始终坦承犯行,医院鉴定李个性冲动、偏执,达到中重度身心障碍程度,且根据有关规定,犯“情节最重大之罪”才可判死刑,以此定义应限缩于“直接故意”犯罪。更三审称,李国辉实际上要烧死陈姓男子“未遂”,其他被害人属于“间接杀人故意”,不符合“情节最严重之罪”,改判无期徒刑。检方不服而提出上诉,台“最高法院”认为更三审的判决没有违误,量刑妥适,驳回检方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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