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是某单位在职职工,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2020年10月,刘某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万多元。
2020年10月15日,刘某以全款10万元从代理人贾某处购买一套位于郊县某化工厂生活区的房屋,刘某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流程规定提交了相关提取申请资料。
2021年2月4日,市公积金中心向刘某出具《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提取。
刘某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自己提取公积金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准予提取公积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公积金中心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为何市公积金中心认定刘某不合条件?
简单的你情我愿的购房手续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法院裁判
本案中,市公积金中心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提取,背后有多重因素。
根据税务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反馈,案涉房屋正常交易价格约3-4万元,而刘某却以高达1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
刘某所购案涉房屋远离其本人生活工作的城区,且房屋外表老旧、门窗破损、灰尘厚积,常年无人居住。
案涉房屋存在过度频繁交易的情况。从2017年至2020年,短短四年期间该房屋已交易八次,有的交易买进和卖出仅相隔几天,且房屋交易价款浮动较大。据查证,此前的房屋买受人均于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提取公积金,且提取金额均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十分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