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牛声明产销正常:将继续服务广大消费者
4月25日电今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对于日前黑龙江高院一审判决书((2017)黑民初12号)做出声明称,生产销售一切正常,表示将继续以优质产品服务广大消费者,继续为员工、股东、合作伙伴和社会创造价值。
中国红牛多次表示,2016年起,泰国天丝在多地发起多起对中国红牛及产业链合作伙伴的诉讼。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与近日吉林高院一样,并非生效判决,并不会产生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法律效果。相关当事人将依法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红牛称,一审是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同前案性质一样,这是泰国天丝滥诉的结果。中国红牛声明产销正常!
中国红牛在声明中重申:(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50年协议书》明确约定中国红牛享有50年内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该权利必然包含商标使用权,否则《50年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及各方的商业安排将无法实现。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泰国天丝无权在中国境内经营红牛饮料,其既无权亦无必要性在中国境内使用红牛商标。泰国天丝囤积商标、恶意起诉中国红牛及关联公司,是掩盖其以滥诉为手段达到撕毁《50年协议书》、攫取中国红牛市场的目的。
中国红牛表示,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是在中国唯一有权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合法主体。商标所有权为该协议签订时的重要目的,且为中国红牛多年来正常进行商业运营的基础,并非如上述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所认为的与《50年协议书》无关。中国红牛对红牛商标的使用时间也早于泰国天丝完成商标注册(1996年10月)及双方签订的任何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因此,中国红牛在《50年协议书》约定时间范围内始终享有红牛商标所有权,且与泰国天丝授权许可无关。中国红牛声明产销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