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济南市章丘区的黄女士声称其遭遇了法院的“阴阳判决”,她告诉红星新闻,在她作为原告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与中院存档的判决书判决结果不一致,前后赔付金额相差约115万元。
黄女士提供了两份给付款项金额不同的一审判决书
黄女士称,自己在2018年承包了长春市天工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长春天工”)中标的中建八局高铁围合西客站项目,后长春天工未足额支付其相关劳务费。因涉及农民工工资,黄女士自掏腰包进行垫付,后在2020年将相关单位起诉至法院。
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长春市天工劳务有限公司需给付黄女士款项307万余元并赔偿损失,驳回了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黄女士不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判决结果
但在2023年2月,黄女士无意间从二审法院(济南中院)调取的光盘卷宗内看见了一份与其收到的有所不同的一审判决书。在这份一审判决书中,判决结果为被告长春天工需给付黄女士4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