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老人推倒摩托车案:老人儿子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快讯】《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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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老人推倒摩托车案:老人儿子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快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7 10:29:59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63
律师谈老人推倒摩托车案:老人儿子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

3月24日下午,广受关注的“老人推倒摩托车案”有了新进展,车主陈先生在老人去世后起诉其继承人,该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是推车老人的儿子朱先生,未到庭,原告车主陈先生到庭,法官当庭宣判,被告朱先生需在判决结果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其母遗产范围内赔偿摩托车车损16704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该老人故意损坏陈先生的摩托车,应当赔偿陈先生的实际损失。律师谈老人推倒摩托车案,在老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老人的继承人应对老人所欠下的债务,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老人被认定属于限定行为能力人,其儿子属于老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陈先生有权将老人的儿子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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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遗产的,他的儿子继承了老人遗产的,其儿子应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老人的儿子没有继承遗产的,或者老人根本就没有遗产,那就不存在“父债子还、母债子还”的问题,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老人的子女,没有继承遗产,仍然愿意赔偿的,法律也是允许的。当然还存在,老人的儿子作为老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从而被要求赔偿的可能。律师谈老人推倒摩托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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