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伴侣隐瞒婚前确诊艾滋病的案件。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李某犯罪被判入狱,狱管告知王某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
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认识她后却从未告知。婚后,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他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时才表示自己虽然罹患艾滋病,却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
王某却无法放心,紧急检查后,她稍感心安自己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在此过程中她遭受了无法估量的精神压力,因为几年的婚后生活中,两人的夫妻生活并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谁也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
痛定思痛后,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审理中,面对妻子的诉请,李某称其婚前其实告知了王某其有艾滋病的事实,2017年双方一起去医院做的HIV抗体检测,且在吃药情况下自己体内的病毒载量一直为0,无传染性和正常人一样。
对此,王某提供了自己得知实情后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她问李某为什么得这种病还欺骗自己这么多年,李某没有否认,并称有时间要带她去向专家咨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