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第12号令《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广播电视节目机构传送业务和秩序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等。
来源:CMNC—广电头条
综合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接连发布了第12号令、第13号令,分别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均由广电总局局长徐麟签发。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旨在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者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