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新元受贿1.7亿一审被判死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
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港市委原书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厅长李新元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