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网站1月26日消息,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各级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要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立身之本,自觉抵制名利诱惑和低俗庸俗媚俗,净化“交际圈”“朋友圈”,始终珍惜荣誉、谦虚谨慎、爱岗敬业,塑造良好公众形象,做德艺双馨的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各播出机构要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言行,明确要求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参加有损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做出不当举止等,引导他们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加自觉地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通知》提出,各播出机构要对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原则和审批流程。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社会活动,各播出机构要统一管理、分类施策,实行事前报批或报备制度,严明有关财务规定和廉洁纪律要求。
《通知》要求,各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各播出机构不得在新闻评论类等常设节目中,使用嘉宾行使掌握话语权、引导节目进程、串联节目等主持人职能。
以下是《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