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主播擅自停播跳槽被经纪公司起诉,法院判赔60万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后,擅自停播又违约前往其他平台进行直播,1月12日,北京市三中院披露了一起主播因单方面违约遭公司起诉的合同纠纷上诉案,主播王某最终被判赔偿公司60万元。
主播擅自停播跳槽遭经纪公司索赔
本案中,王某是一名网络主播,其与一家传媒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王某委托传媒公司进行在线演艺经纪管理及其他演艺经纪管理。传媒公司担任王某的独家经纪人,提供的在线演艺平台是王某从事在线演艺活动的独家及唯一平台。王某根据传媒公司的安排在某直播平台进行在线演艺活动并赚取收益分成,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还约定,除不可抗力或身体因素限制,王某应全面服从传媒公司对其演艺活动的安排,应当全力配合实施,尽最大能力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传媒公司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
保证每月最低有效播出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5个小时。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王某未完成传媒公司就演艺事项所做的合理安排,或者王某连续3天未直播或无故月缺播天数达到7天的,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王某违约导致传媒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王某应当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合同签署后,传媒公司向王某支付首期签约费用,并为王某租赁工作、生活场所,装修直播间。
直到传媒公司发现,王某从2019年8月1日开始,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完成直播任务,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双方多次沟通后,王某依然表示不再复播。传媒公司委托律师向王某发送律师函,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限期恢复直播。但王某仍拒不履行合同。无奈之下,传媒公司以王某违反双方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首期签约费用1.5万元、支付违约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