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1号、2号、3号、4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存在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充分等严重不审慎行为。此外,陈明河、刘浩、吴际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1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存在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充分等严重不审慎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处以罚款合计150万元。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2号显示,陈明河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3号显示,刘浩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4号显示,吴际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充分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四条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