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疑惑的郭女士想知道:2001年自己是怎么和妹夫结的婚?为什么2004年自己头婚时还能办理?
调查时发现,郭女士的亲妹妹和妹夫在2006年同样办理了结婚证。那么妹夫为何和姐妹二人均领证?在2001年,妹妹可能用姐姐的身份与妹夫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在2006年,妹妹和妹夫又办理了结婚证,这次妹妹使用了自己的信息。
那么,妹夫为何和姐妹二人均领证呢?记者进一步进行了调查。
女子二婚去领证发现丈夫是亲妹夫
女子二婚去领证发现丈夫是亲妹夫
博爱县民政局:二十年前人工审核,造假可能性大
博爱县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二十年前民政系统不健全,没有联网办公,婚姻登记材料都是由村里提供的证明为依据,很有可能村里提供的材料造假。
郭女士称,在2001年前后,妹妹的公公当时在博爱县孝敬镇西王贺村村委会工作,很有可能公公给他们提供了假的未婚证明材料。
女子二婚去领证发现丈夫是亲妹夫
为了弄清问题,记者找到妹妹了解清楚。
提起这件事,两姐妹情绪都很激动,推搡在一起,妹妹说:“你们有本事就去起诉啊。”随后转身离开,拒不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联系到妹妹的公公,询问二十年前在村里任职时,是不是给儿子开具过未婚证明?
对方态度蛮横地说:“你自己调查吧,我不配合。”
女子二婚去领证发现丈夫是亲妹夫
两个人出现了三个结婚证,至少有两个证是在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办理了,究竟谁开了那个假证明?中间是否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
目前,博爱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对此事介入调查,孝敬镇西王贺村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对此,网友猜测,可能是妹妹和妹夫结婚时没到法定年龄,所以冒用了姐姐的身份证。妹妹的公公想以权谋私打掩护,但没想到多年以后露馅了。
有网友建议:冲着妹妹这态度,姐姐可以俩种方式解决,第一告妹夫重婚,第二,以第一个结婚证为准,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还有网友建议,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那么,如何申请婚姻无效呢?
根据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婚姻无效处理的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来源:小莉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