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11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住房租赁是广受社会关注的话题,北京此次立法规范租房市场和行为,其中不少规定值得关注。
鼓励“长期合同”,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
草案提出保护租赁关系。明确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倡导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之间要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规定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等。
草案规定,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
住房租金显著上涨,要有价格干预措施
对于房屋租赁中的社会风险管控,此次立法也有涉及。如规定,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政府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对于住房租金显著上涨的,草案明确了价格干预措施,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金监测。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报国务院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