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契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规范税率幅度,契税税率为3%-5%,保持个人住房契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做关于契税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制定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对于征税范围,和此前《暂行条例》相比,草案增加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契税税率为3%-5%。考虑到现行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财税[2016]23号)已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实践中,适用以上四档优惠税率缴纳契税的住房套数占全部缴纳契税住房套数的比重已超过70%。为保持个人住房契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依法规范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税制基本要素且行之有效的内容,防止出现提高个人住房契税税负的误读进而引发的市场非理性波动,更好地满足“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需求,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受住房权属的税率为1%-5%,承受土地或者住房以外的房屋权属的税率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