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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不法商贩制作油条加入过量明矾获刑 被责令公开道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7 00:23:39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71

  山西一不法商贩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最终,该商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山西省高院供图 摄

  中新网太原12月6日电 (刘小红)记者6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一不法商贩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最终,该商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2015年以来,被告人桑某某在其所经营的调味品门市部门前制作并销售油条,为提高油条口感,被告人桑某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据介绍,明矾中所含的铝对人体有害,食用后基本不能排出体外,不法商家为一己私利,为了让油条膨松固型,大量使用明矾做添加剂。

  2018年5月8日,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桑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桑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23×103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随后,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6月29日桑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审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桑某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2018年12月4日,泽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桑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法院法官表示,食品安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国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目的就是保障百姓的生命健康。无视法律、法规和人民健康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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