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 当庭提出上诉
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当庭上诉 9月9日上午9时,江西南昌中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南昌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从庭审现场获悉,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南昌中院在庭上还宣读了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劳荣枝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大红四万八千余元,对此前朱大红及其代理人刘静洁提出的135万元民事赔偿未完全支持。
朱大红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庭审现场看到,身穿白色连衣裙的劳荣枝大部分时间都低着头,目光呆滞。
而当审判长宣读其一审判决死刑时,她突然哭了起来。
随后,劳荣枝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听闻一审判决后,劳荣枝当庭提出上诉,并阐述了部分上诉理由,称干了这些事不是她的本意,不符合她曾作为一名教师的人格,随后她又哽咽了,称“现在脑子比较乱,表达不清,接下来会以书面形式提交上诉状”。
用证据之锤击碎劳荣枝的“虚假表演”
当证据形成锁链,严丝合缝、有机衔接、相互印证,就能一步步还原血案真相,而法律的绞索,也将逐渐收紧。
这两天,劳荣枝案庭审持续引发关注。
该案于12月21日在南昌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22日下午庭审结束,拟于定期宣判。
在法庭之上,劳荣枝的表现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她抛出的“被胁迫论”、打出的悲情牌、自称的“单纯善良”等,都成了舆论质疑的标靶。
“主犯”还是“胁从犯”,不是劳荣枝一张嘴说了算
因为伙同男友法子英作案4起、杀害7人,劳荣枝被贴上了“女魔头”标签。
“女魔头”终究是凭感性判断给出的标签,法律层面的定性,则要审慎得多。
庭审中,南昌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涉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与法子英(另案处理)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
而劳荣枝则打出了几张牌:
一、自己也是受害者。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受到法子英的胁迫,抢劫的钱财也都给了法子英。
她说“我没有蓄意谋害”,说在合肥案件中,是法子英持刀威胁殷建华进入铁笼。
结果检察机关质问其是否杀害殷建华时,她并不正面回应,而是表示:不是我就是他,他没有第三个合作人。
二、四起案件中,直到最后自己才知道法子英杀了人,没有预料到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
她看到受害者的被害照片时,还会“惊叫”。
三、自己很难、很苦。与法子英在一起时,受他辱骂殴打。
自己逃亡时,没钱、没身份,生活暗无天日。
她说,她曾为法子英堕胎四次,流产当天还受其侵犯。
四、自己单纯、善良,喜欢传播正能量,厌恶犯罪。
她说自己患癌后想去做义工,只是没有身份证。
她还失声痛哭: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
这些接连遭到批驳。作了恶,也没那么容易洗白。
拿她“作案纯属胁迫”的辩解看,她说“是受法子英胁迫,一直想分手没有分成,害怕他报复我的家人”“当年我21岁,还不满22岁”“一时糊涂”等。
其辩护人也称,在几起命案中,劳荣枝是从属地位,是附属地位,是胁从犯,“只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请法庭依法从宽处理”。
从法律上讲,是主犯还是胁从犯,在定罪量刑上区别很大。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不能有效控制行动,故而主观恶性更浅,社会危害更小,相应的刑罚也更轻一些。
区别主犯还是胁从犯,关键是看当事人有没有受到真实胁迫,意志和行动有没有被他人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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